UNIQLO服飾店日籍男子原田剛彥強制猥褻妙齡女子,高等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他10月徒刑;但被害人拖過2年才提民事求償,高院民事庭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示意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UNIQLO服飾店日籍店長原田剛彥,在捷運板南線上看到林姓女子,覺得她身材火辣,尾隨下車、熊抱;林女以為遭惡作劇,起初還笑稱「不要鬧了」,但原田卻將手伸進裙內,她才發現遇上色狼。一、二審皆依強制猥褻罪判原田10月徒刑,民事部分被害人求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,但高院認為女方請求已超過2年的消滅時效期間,原田剛彥有理由拒絕給付,判女方敗訴。2014年8月13日晚上,原田剛彥(38歲)搭捷運欲返家,他看見穿連身裙的林姓妙齡女子,一時起色心,在新埔站尾隨她下車。原田跟蹤林女至新北市板橋區到莒光路、萬板路口,見四下無人,衝上從後環抱腰部,貼在林女身上;由於林女曾被住家附近的女性友人這樣捉弄過,當時還笑著喊對方名字連說「拜託,不要鬧了好嗎?」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
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> div { margin: auto; display: block !important; }原田見女子沒有生氣,大膽將手伸進裙內摸女子下體、大腿與臀部,林女才驚覺不對,嚇得尖叫,原田驚慌落跑 ,林女用手機拍下他逃跑背影;返家後哭訴,警方循監視器畫面逮人。高院民事庭指出,女方在2014年10月21日偵查中明確表示要對原田剛彥提出告訴,當時就知道可就侵權行為請求賠償,但他直到2016年11月9日才提起本件訴訟,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期間,法院依法要駁回原告之訴。高院說明,法院認為原田剛彥確定有侵權行為,但是女方超過2年遲遲未提告,被告拒絕給付有理由。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「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」,只能駁回訴訟。本件不得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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