捷運殺警, 刀刀要害, 判刑8年半。圖/蘇位榮 分享 facebook 台北市28歲詹姓男子因求職不順,萌生攻擊警察的念頭,去年3月29日持水果刀在捷運新北投站一路跟蹤黃姓警員,伺機再持刀砍殺黃的頭部等要害,幸黃姓員警機警且熟悉擒拿術,制伏詹男。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見解,依人未遂罪判決詹男8年6月徒刑,並於刑之執行完畢進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,全案定讞。判決指出,詹姓男子患有思覺失調症,求職不順,與家人相處不睦,他曾懷疑牙醫注射針劑讓他無法從事性行為,還曾寄信給家人,指家人「內神通外鬼」、「一方面幫我上藥,一方面捅我刀」,還指家人為什麼不吃精神科的藥卻要他吃,他還向里長反應,樓下明明有人騎機車經過還講話,為什麼開窗後看不到人;詹男長期失業且精神不佳,莫名怪罪是警察害的,藉生殺警念頭。去年3月29日上午,他計畫以水果刀行凶,將水果刀藏在褲子口袋,搭上新北投捷運,見著制服的黃姓員警巡邏且正在處理民眾問路的事,詹就鎖定黃為攻擊對象,一路從台北車站、中山站到新北投捷運站都跟著黃,黃發現詢問詹為何要跟著,詹稱遺失一千元,黃輔導他報案,詹卻不肯,趁黃轉身進入捷運車廂時,持刀從黃的背部猛刺,黃奪刀制服,詹仍持續揮擊十多刀,幸好黃姓員警熟悉擒拿術,奪力抵抗,加上一名運鈔公司保全及時協助,才能將詹制服。法官認為,詹男患有精神病症,他在砍殺黃姓員警時,仍具有相當的辯識力,但其日常無病識感,辯識行為違法的能力也低,依刑法第19條減輕其刑,而他捷運站持刀攻擊警察,對社會秩序及公眾安全造成重大影響,並無其情可憫恕減刑的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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