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正在草擬「宗教團體法」,打算規範宗教團體, 宗教法人化的限制外,財務透明更是重點,除了所得財產不得分配盈餘,受贈財務或募款,也要開放查詢;對此,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為私宮廟發聲,小型私宮廟的傳統和大型法律的要求「落差太大」,遵循起來會很吃力。陳科是內政部「宗教團體法草案意見諮詢會」的成員之一。陳科說,如果是好的、不是騙人的宗教,就不應該怕政府的規範,「又不是在做不能見人的事,怕什麼?」陳科說,有些國家的宗教法是很寬的,均為原則性適當規範,歐美國家的宗教法,就是簡單的幾欄文字,並沒有很繁複,但也沒有寬到完全不受國家管轄。因為美國、歐洲大部分是基督信仰背景,不像台灣宗教這麼多元化,台灣是一個「宗教奇蹟」的地方,數量龐大,又能夠和平相處,立法院立這個法真的是吃力不討好。他強調,修法不能只停留在「概念」,宗教法應該從現實出發,政府應該多跟宗教團體溝通。陳科透露,今年4月份,內政部找了各宗教團體溝通,私宮廟團體都很理性地提出很多關鍵問題,但因會議時間有限,官方致詞以後,再也沒有任何回應,沒有充分溝通,且類似的說明會也辦得太少。陳科說,宗教法對於天主或基督教團,目前沒有什麼不利的影響,因為大家已經在守嚴格的財團法人法,也要有計畫書、作帳、董事會會議紀錄等等。也有宗教師表示,未來宗教法通過後,比較不受影響的是大型寺院體系,對比下,中小型寺廟會減少許多生存空間。中小型寺院已在少子化衝擊中受到很大影響,中小型寺院人數已經非常少,立法後,大者恆大,中小者只能自求多福,佛教中未來的聲音只能由豐富變成少數大僧團的聲音。「被宗教團體法管轄後,比較吃力的是小型私宮廟」,陳科說,有些南部的小廟宇,一個廟就是一個獨立教派,信眾可能就是鄰居,可能10、20個人,很難要求他們成立董事會,要有會計,還要財政透明,「他們每個月香油錢或管理費,可能不到幾千元」。他說,排除人為的不老實,要求小型私宮廟,遵守這麼多規定,實在太困難。陳科說,不可否認過去確實有某些宗教團體以宗教為名,行斂財或炒地為實,另外,宗教團體的創立者或管理人和信徒,也可能產生法律糾紛,政府必須有個依據管理,才會要求宗教團體都要登記,也較好規範。陳科指出,宗教團體法不管教義,管的是教會的地政、財物和管理等等,這個大前提他是認同的。然而,宗教有很多派別、大小,當初各團體希望有個最低門檻,「必須對宗教不會產生任何傷害。」基督教台灣信義會主任陳志宏說,宗教團體法若定得不好,會有負面作用,政府應多跟不同宗教團體溝通。宗教團體有很多不同性質,「要用一個法適用所有團體很有挑戰」。他認為,除了共同原則之外,應依據不同團體的特質彈性處理,「不同宗教可能對同一個條文會有不同意見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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