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姓男子3年前將基隆市暖暖區1戶12樓的公寓賣給朱姓女子,她住了2年和鄰居聊天才得知,10年前曾有1名婦人在自家陽台上吊自殺,但當初契約卻未載明,朱驚覺買到凶宅要求解約償還損失;法院認定凶宅是房屋瑕疵,判劉應賠償466萬多元。朱女指出,3年前透過不動產仲介公司和劉男簽約,以423萬元買下公寓,劉當時在買賣契約標的現況說明書中,「賣方持有產權期間是否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情事?」簽署「否」,雙方遂完成交易。但她去年底從鄰居得知曾有1名婦人在她家陽台上吊,朱再經過訪查,確認10年前1名男子向劉租屋,後來他的媽媽在屋內自殺身亡,經檢方、法醫到場相驗發給死亡證明書,認為劉姓屋主當時也知情。朱證稱,對方明知出售房子為凶宅,價值嚴重減損,對方卻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以沒有自殺致死情事詐騙她,讓她支付價款、仲介費、裝潢及家電等一共468萬多元,要求解除買賣契約,返還並賠償損失。劉辯稱,當年房子租給1名呂姓男子,事發後由呂在報案、報案救護紀錄簽名,但自己不認識呂母,也不清楚為何她會在屋內自殺,沒有要故意詐欺買方。他認為,房屋是否判定為凶宅,應考量事件大小、有無見諸媒體、發生靈異現象等客觀判斷,而該案事發超過10年,當時未見諸報紙,朱也已住了2年,心理影響已大幅降低,僅因凶宅瑕疵就解除契約,有違公平性。法院認為,一般將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稱為「凶宅」,依民間風俗普遍認為妨害居住安寧、影響購買意願屬於房屋瑕疵,而買賣契約中,劉在是否發生凶殺或自殺問題簽屬「否」,已經替房屋品質作為擔保,應負起瑕疵責任,判他敗訴。朱女住了2年才知買來的中古公寓是凶宅,法院判劉姓賣家得賠償466萬多元。示意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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