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婚的林姓警官在2011年間擔任國道警察第3公路大隊分隊長時,因開罰單機會認識有夫之婦葉女,林外遇葉女,並在2011年至2014年間,疑因沒有做好避孕措施,讓葉懷孕3次,林也陪著葉到醫院墮胎,後來葉女受不了良心譴責,向丈夫坦承實情,葉女丈夫提出180萬損害賠償;一審判決,林侵害配偶權,需賠精神慰撫金30萬元。葉女丈夫控訴,林姓警官擔任國道警察局分隊長,不知潔身自愛,在2011年至2014年間,至少與葉女發生上百次性關係,還讓葉懷孕,林更在2011年、2012年、2014年間陪著葉女到醫院進行流產手術,葉女在2014年間向他坦承後,他才知情,依侵害配偶權,提出損害求償180萬元。林姓警官矢口否認與葉女偷情,辯稱葉女一人在台中工作,無熟識的友人,才會陪葉女到醫院墮胎,還說葉女丈夫在婚後嗜賭不返家,才會尋找他的幫忙,但他因自己身為警職,要求與葉女保持距離,葉女卻以死相逼,更威脅要投訴媒體,他心生畏懼陪葉女去醫院墮胎,葉女心生怨懟才會誣陷他。一審民事庭法官審酌,有關通姦一事,林在刑庭偵查時已坦承犯案,遭判刑3月確定,且若兩人清白,葉女何須甘冒誣告、自毀婚姻的後果,向丈夫誣陷林男,認為林的辯詞並不足採,認定林侵害葉女丈夫配偶權,需賠30萬慰撫金,全案仍可上訴。林姓警官外遇有夫之婦,還讓婦人受孕3次,並陪婦人去醫院流產3次,台中地院判林需賠婦人丈夫30萬元。情境示意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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